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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评论:大学新生“弃学”,教育部门应“补缺”

来源 : 郑州万通汽车学校 时间 : 2010-12-13

武汉大学今年录取的2010级本科新生中,有63人未办理入学手续。校方与学生联系后得知,除了未说明原因者外,出国、因专业不对口而复读及担心就业,都是新生弃学的重要原因。有人说“弃学”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但也有人指出它给社会带来了一些麻烦和损失,尤其是让其他人补充不进来,是一种不公。(《人民日报》10月20日)

不可否认,中国的高考招生,从规模小、指标少、考生选择余地小,到规模大、指标多、考生选择余地大,从过去的二、三流大学和专科新生“弃学”,到国内重点大学的王牌专业新生“弃学”,这的确标志着教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大学和社会应当充分尊重新生的教育选择权,这是毋庸置疑的。

但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事关全社会和全体考生的利益,而不仅仅是部分“高分”考生的权利,因此,为了大限度地实现高考招生的公平,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及时对“弃学”现象进行补救。

一方面,随着我国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大学录取比例日益提高,催生了考生在高考录取中的“议价”意识和能力;另一方面,大学生源的逐年减少,也进一步使高考招生逐步由“供方市场”过渡到“需方市场”,给考生更大的选择余地。

可以预见,随着录取率的进一步提高和选择空间的增大,大学新生“弃学”的现象,会越来越普遍,并逐步向重点高校扩展。事实上,近年来许多省份在录取过程中,已经出现大量二三批次学校普遍报考不足、生源缺额较大,终依靠调剂录取才能勉强录满的现象。

新生“弃学”是学生行使教育选择权的具体表现。虽然这种行为影响了高校招生计划的实现和高考招生制度的严肃,浪费了高等教育资源,却没有足够的法理依据对其实施处罚。但是,新生“弃学”有一个严重后果,即由于他们的“弃学”,实际影响了其后各个录取批次考生的录取结果,无形中剥夺了他人被录取到更好学校的机会,也增加了落榜考生的数量。

在笔者看来,高考中的填报志愿制度设计不够严密合理,是新生“弃学”的主要原因。从法律层面考量,考生填报志愿,应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录取通知书则是录取高校的“新要约”而不是“承诺”,这就要求考生对学校的“新要约”进行“承诺”,才能达成终的教育和受教育协议,也才能充分体现考生的意愿,维护教育关系的稳定。

从这个角度讲,我国高考录取制度的程序设计中,至少应该增加考生的“正式承诺”程序和期限。当考生不予“承诺”时,及时让后面的考生“补缺”,终减少落榜人数,这样既不会浪费学校招生指标,也不会影响后面考生的录取机会,能够大限度地保护各方利益,可谓一举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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