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印发《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转发教育部语用司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省辖市教育局,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学校:
现将教育部语用司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试行)》(教语用司[2010]2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测试单位应在测试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受测人员信息和初始成绩录入河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系统并提交上报;在抽取被复听人员名单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被抽取复听人员的资料上报省教育厅语委办公室;省教育厅语委办公室在收到被复听人员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认定受测人员成绩并打印证书。测试单位应在证书打印出的5个工作日内向受测人员核发证书。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各测试单位使用新的测试代码,在新代码未确定之后,各测试单位再将受测人员信息录入河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系统。
三、因证书和测试单位代码的改变,各测试单位在2010年12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测试的受测人员信息暂不要录入河南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系统,待新的测试代码确定后再录入提交。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教育部语用司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
为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管理,我司制定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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